政策法規

浙江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實施細則

2009-09-29 管理員 閱讀 2152

編輯:沈佩秋來源:浙江市政

浙江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推行綠色施工,是建筑業貫徹落實國家節能減排政策的重大舉措,對于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兩型社會”建設以及提升建筑業整體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義。為規范浙江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管理,以示范工程推進綠色施工在行業的推廣,引導我省綠色施工健康有序地發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綠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設中,在保證質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與減少對環境負面影響的施工活動,實現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

    第三條  開展綠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動應遵循分類指導、行業推進、企業申報、先行試點、總結提高、逐步推廣和嚴格過程監管與評價驗收標準的原則,著重提升綠色施工的規范化、標準化、效益化。

    第四條  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報、實施、評價、驗收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施工導則》、《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GB/T50640、中建協《全國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辦法(試行)》、《全國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驗收評價主要指標》、《全國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申報與驗收指南》。

    第五條  全國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推薦項目,應從已立項的浙江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中擇優產生。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浙江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采用日常申報、集中立項評議、定期發文公布的方式。

    第七條  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申報條件:

    1、浙江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市政設施、交通運輸及水利水電等土木工程。

    2、申報工程開工手續齊備,已建立綠色施工管理體系,編制綠色施工實施規劃和方案,符合《綠色施工導則》等相關規定要求。

    3、申報工程需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簽署意見同意申報。

    4、工程已列入浙江省文明標化工地、浙江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計劃。

    5、申報工程應在工程建設周期內完成申報文件及其實施規劃方案中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  申報程序:

    1、申報單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業行業協會申報,經當地協會審核同意后擇優推薦上報浙江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下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示范工程工作小組)

    2、示范工程工作小組對申報資料進行審議,符合條件的工程項目列入浙江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計劃。

    3、示范工程工作小組定期對列入浙江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項目進行網上公布并發文。

    第九條  申報資料包括:

    1、《浙江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申報表》,一式兩份。

    2、綠色施工實施規劃方案,一式兩份。


第三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條  浙江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由浙江省建筑業行業協會、浙江省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協會具體實施。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工作小組負責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日常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承建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項目部應建立健全綠色施工管理體系,加強施工策劃、施工準備、材料采購、現場施工過程管理,體現工程質量優、科技含量高、符合綠色施工驗收標準的示范效應。

    第十二條  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評價按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與安裝三個階段進行。各完成后應書面向示范工程工作小組報告綠色施工進展和完成情況。

    第十三條  各市建筑業行業協會要加強對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實施監管,配備相應的機構人員,制定監管計劃,綠色施工實施過程不少于一次的檢查并聽取承建單位的綠色施工情況匯報。

    第十四條  已列入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將取消浙江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資格,并上網公布: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規定的較大事故以上等級的質量、安全事故。

    2、使用國家主管部門或行業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技術、工藝和設備。

    3、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4、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第四章  驗收評審


    第十五條  綜合驗收由申報單位提供有關綠色驗收資料和綠色施工相關數據及PPT光盤,由示范工程工作小組組織相關專家采用會議評審方式對綠色施工實施情況作出綜合評價。

    第十六條  綠色施工示范工程驗收條件:

    1、工程通過竣工驗收;

    2、施工現場已取得省級安全文明工地;

    3、綠色施工示范工程驗收資料齊備。

    第十七條  綠色施工示范工程驗收程序:

    1、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竣工后,承建單位應及時總結整理驗收資料,并在一個月內由推薦協會向示范工程工作小組申請綠色施工示范工程驗收。申請時應遞交《浙江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評審申請表》一式兩份;

    2、示范工程工作小組組織專家召開評審會,審閱PPT光盤及相關驗收資料,作出綜合評價。

    第十八條  驗收評審資料應包括:

    1、浙江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申報表;

    2、相關綠色施工規劃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

    3、綠色施工實施總結(主要介紹綠色施工組織管理體系、“四節一環保技術與措施應用;綜合分析施工過程中的關鍵技術、方法、創新和“四節一環?!钡某尚Ъ绑w會與建議),建筑業綠色示范工程成果量化統計表;

    4、綠色施工相關檢測、監測資料;

    5、工程立項文件和施工許可證、開竣工報告;

    6、工程設計、監理、建設單位出具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兩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工程竣工驗收記錄;

    7、工程建設或監理單位出具的綠色施工相關技術與措施的應用證明;

    8、申報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綠色施工效益證明;

    9、工程項目概況、綠色施工實施過程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四節一環?!眲撔曼c相關內容的光盤(一般為10分鐘);

    10、相關綠色施工過程的驗證材料,包括通過綠色施工總結的技術規范、工藝、工法等。

    按照《全國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的要求做好總結和評審資料匯總工作,評審資料一式五份,數據對比分析報告、錄像(PPT)各一份。

    第十九條  綠色施工示范工程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提供的評審資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是否完成了申報實施規劃方案中提出的綠色施工全部內容內容;

    (三)綠色施工中各項主要指標是否達標;

    (四)綠色施工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并按材料、新設備的創新點以及對工程質量、工期、效益的影響。

    第二十條  綠色施工示范工程項目評審專家從浙江省建協、質協專家庫名單中抽取3-5人組成。評審專家對綠色示范工程做出綜合評價。

    第二十一條  綠色施工示范工程項目評價結論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二十二條  通過評審驗收合格的綠色施工示范工程,上網公示,并頒發榮譽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根據企業申報每年1月份和6月份公布列入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申報計劃名單,申報不收取費用。

    浙江省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工作小組設在浙江省建筑業行業協會、浙江省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協會。 浙江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實施細則(試行)自2013年5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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